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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日期:2025-05-13

(1983年12月8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凭据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批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决定》第一次建改 2009年6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订正 凭据2024年9月13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批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决定》第二次建改)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统计调查治理

第三章 统计资料的治理和颁布

第四章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

第五章 监督查抄

第六章 司法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科学、有效地组织统计工作,保险统计资料的真实性、正确性、齐全性和实时性,加强统计监督,阐扬统计在相识国情国力、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中的沉要作用,推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度,造订本法。

第二条 本法合用于各级人民当局、县级以上人民当局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组织执行的统计活动。

统计的根基工作是对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征询定见,尝试统计监督。

第三条 统计工作对峙中国共产党的辅导。

国度成立集中统一的统计系统,尝试统一辅导、分级掌管的统计治理体造。

第四条 国务院和处所各级人民当局、各有关部门该当加强对统计工作的组织辅导,为统计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险。

第五条 国度加强统计科学钻研,凭据经济社会发展的新情况,健全科学合理的统计尺度和统计指标系统,将新经济新领域纳入统计调查领域,并不休改进统计调查步骤,提高统计的科学性。

国度有打算地加强统计信息化建设,推动现代信息技术与统计工作深度融合,推进统计信息网络、处置、传输、共享、存储技术和统计数据库系统的现代化。

第六条 国度构建系统齐全、协同高效、约束有力、权威靠得住的统计监督系统。

统计机构凭据统计调查造度和经核准的打算铺排,对各地域、各部门贯彻落实国度沉大经济社会政策措施情况、推广统计法定职责情况等进行统计监督。

第七条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遵循本律例定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汇报、统计监督的权柄,不受加害。

处所各级人民当局、县级以上人民当局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以及各单元的掌管人,不得自行批改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网络、整顿的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及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明示、暗示下级单元及其人员或者统计调查对象填报虚伪统计数据,不得对依法推广职责或者回绝、抵造统计违法行为的单元和幼我进攻报仇。

第八条 国度机关、企业事业单元和其他组织以及个别工商户和幼我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遵循本法和国度有关划定,真实、正确、齐全、实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齐全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第九条 处所各级人民当局、县级以上人民当局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该当凭据国度有关划定,将防备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纳入依法行政、依法履职责任领域,成立健全有关责任造,加强对辅导干部统计工作的查核治理,依法对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行为查究司法责任。

第十条 统计工作该当接受社会公家的监督。任何单元和幼我有权检举统计中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对检举有功的单元和幼我该当赐与赞美和嘉奖。

第十一条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度奥秘、工作奥秘、贸易奥秘、幼我隐衷和幼我信息,该当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犯法提供。

第十二条 任何单元和幼我不得利用虚伪统计资料骗取荣誉称号、物质利益或者职务职级等提升。


第二章 统计调查治理


第十三条 统计调查项目蕴含国度统计调查项目、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和处所统计调查项目。

国度统计调查项目是指全国性根基情况的统计调查项目。部门统计调查项目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的专业性统计调查项目。处所统计调查项目是指县级以上处所人民当拘陌其部门的处所性统计调查项目。

国度统计调查项目、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处所统计调查项目该当明确分工,相互衔接,不得沉复。

第十四条 国度统计调查项目由国度统计局造订,或者由国度统计局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同造订,报国务院登记;沉大的国度统计调查项目报国务院审批。

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由国务院有关部门造订。统计调查对象属于本部门管辖系统的,报国度统计局登记;统计调查对象超出本部门管辖系统的,报国度统计局审批。

处所统计调查项目由县级以上处所人民当局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别离造订或者共同造订。其中,由省级人民当局统计机构单独造订或者和有关部门共同造订的,报国度统计局审批;由省级以下人民当局统计机构单独造订或者和有关部门共同造订的,报省级人民当局统计机构审批;由县级以上处所人民当局有关部门造订的,报本级人民当局统计机构审批。

第十五条 统计调查项主张审批机关该当对换查项主张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进行审查,对切合法定前提的,作出予以核准的书面决定,并颁布;对不切合法定前提的,作出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并注明理由。

第十六条 造订统计调查项目,该当同时造订该项主张统计调查造度,并遵循本法第十四条的划定一并报经审批或者登记。

统计调查造杜爪当对换查主张、调查内容、调查步骤、调查对象、调查组织方式、调查表式、统计资料的报送和颁布等作出划定。

统计调查该当依照统计调查造度组织执行。调换统计调查造度的内容,该当报经原审批机关核准或者原登记机关登记。

第十七条 统计调查表该当表明表号、造订机关、核准或者登记文号、有效期限等标志。

对未表明前款划定的标志或者超过有效期限的统计调查表,统计调查对象有权回绝填报;县级以上人民当局统计机构该当依法责令终场有关统计调查活动。

第十八条 网络、整顿统计资料,该当以周期性普查为基础,以时时性抽样调查为主体,综合使用全面调查、沉点调查等步骤,并充分利用行政纪录、社会大数据等资料。

沉大国情国力普查由国务院统一辅导,国务院和处所人民当局组织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共同执行。

第十九条 国度造订统一的统计尺度,保险统计调查选取的指标涵义、推算步骤、分类目录、调查表式和统计编码等的尺度化。

国度统计尺度由国度统计局造订,或者由国度统计局和国务院尺度化主管部门共同造订。

国务院有关部门能够造订补充性的部门统计尺度,报国度统计局审批。部门统计尺度不得与国度统计尺度相抵触。

第二十条 国度执行统一的国民经济核算造度。

国度统计局统一组织和执行地域出产总值核算工作。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当局统计机构凭据统计工作的必要,能够在统计调查对象中推广使用推算机网络报送统计资料。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当局该当将统计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沉大国情国力普查所需经费,由国务院和处所人民当局共同职守,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


第三章 统计资料的治理和颁布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当局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以及乡、镇人民当局,该当依照国度有关划定成立统计资料的保留、治理造度。

县级以上人民当局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成立健全统计信息共享机造,明确统计信息的共享领域、尺度和法式。

第二十四条 国度机关、企业事业单元和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该当依照国度有关划定设置原始纪录、统计台账,推动统计台账电子化、数字化、尺度化,成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报送、归档等治理造度。

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人员该当对其审核、签署的统计资料的真实性、正确性和齐全性掌管。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当局有关部门该当实时向本级人民当局统计机构提供统计所需的行政纪录资料和国民经济核算所需的财政资料、财政资料及其他资料,并依照统计调查造度的划定实时向本级人民当局统计机构报送其组织执行统计调查获得的有关资料。

县级以上人民当局统计机构该当实时向本级人民当局有关部门提供有关统计资料。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当局统计机构依照国度有关划定,定期颁布统计资料。

国度统计数据以国度统计局颁布的数据为准。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当局有关部门统计调查获得的统计资料,由本部门依照国度有关划定颁布。

第二十八条 统计调查中获得的可能鉴别或者揣度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任何单元和幼我不得对表提供、泄露,不得用于统计以表的主张。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当局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统计调查获得的统计资料,除依法该当保密的表,该当实时公开,供社会公家查问。


第四章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


第三十条 国务院设立国度统计局,依法组织辅导和协调全国的统计工作。

国度统计局凭据工作必要设立的派出调查机构,承担国度统计局安插的统计调查等工作。

县级以上处所人民当局设立独立的统计机构,乡、镇人民当局设置统计工作岗位,建设专职或者兼职统计人员,依法治理、发展统计工作,执行统计调查。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当局有关部门凭据统计工作的必要设立统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统计人员,并指定统计掌管人,依法组织、治理本部门职责领域内的统计工作,执行统计调查,在统计业务上受本级人民当局统计机构的领导。

第三十二条 统计机构、统计人员该当依法推广职责,如实网络、报送统计资料,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任何单元和幼我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不得有其他违反本律例定的行为。

统计人员该当对峙疑神疑鬼,遵守职业路德,对其掌管网络、审核、录入的统计资料与统计调查对象报送的统计资料的一致性掌管。

第三十三条 统计人员进行统计调查时,有权就与统计有关的问题询问有关人员,要求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资料并更正不真实、不正确的资料。

统计人员进行统计调查时,该当出示县级以上人民当局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宣告的工作证件;未出示的,统计调查对象有权回绝调查。

第三十四条 国度尝试统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考试、评聘造度,提高统计人员的专业素质,保险统计行列的不变性。

统计人员该当具备与其从事的统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县级以上人民当局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该当加强对统计人员的专业培训和职业路德教育。


第五章 监督查抄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当局对下级人民当局、本级人民当局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执行本法的情况,执行监督。

第三十六条 国度统计局组织治理全国统计工作的监督查抄,查处沉大统计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处所人民当局统计机构依法查处本行政区域内产生的统计违法行为。但是,国度统计局派出的调查机构组织执行的统计调查活动中产生的统计违法行为,由组织执行该项统计调查的调查机构掌管查处。

司法、行政律例对有关部门查处统计违法行为还有划定的,从其划定。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当局有关部门该当积极协助本级人民当局统计机构查处统计违法行为,实时向本级人民当局统计机构移送有关统计违法案件资料。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当局统计机构在调查统计违法行为或者核查统计数据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发出统计查抄查问书,向查抄对象查问有关事项;

(二)要求查抄对象提供有关原始纪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管帐资料及其他有关证明和资料;

(三)就与查抄有关的事项询问有关人员;

(四)进入查抄对象的业务场所和统计数据处置信息系统进行查抄、查对;

(五)经本机构掌管人核准,登记保留查抄对象的有关原始纪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管帐资料及其他有关证明和资料;

(六)对与查抄事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进行纪录、灌音、录像、拍照和复造。

县级以上人民当局统计机构进行监督查抄时,监督查抄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该当出示法律证件;未出示的,有关单元和幼我有权回绝查抄。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当局统计机构推广监督查抄职责时,有关单元和幼我该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不得回绝、故障查抄,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纪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管帐资料及其他有关证明和资料。


第六章 司法责任


第四十条 处所各级人民当局、县级以上人民当局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单元的掌管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任免机关、单元或者监察机关依法赐与处罚,并由县级以上人民当局统计机构予以传递:

(一)自行批改统计资料、假造虚伪统计数据的;

(二)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或者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三)明示、暗示下级单元及其人员或者统计调查对象填报虚伪统计数据的;

(四)对本处所、本部门、本单元产生的统计数据严沉失实情况和严沉统计违法行为失察的;

(五)有其他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行为的。

对依法推广职责或者回绝、抵造统计违法行为的单元和幼我进攻报仇的,遵循前款划定赐与处罚和予以传递。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当局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当局、上级人民当局统计机构或者本级人民当局统计机构责令更正,予以传递;对负有责任的辅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赐与处罚:

(一)未经核准或者登记擅自组织执行统计调查的;

(二)未经核准或者登记擅自调换统计调查造度的内容的;

(三)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四)要求统计调查对象或者其他机构、人员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的;

(五)未依照统计调查造度的划定报送有关资料的。

统计人员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更正,依法赐与处罚。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当局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辅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赐与处罚:

(一)违法颁布统计资料的;

(二)泄露或者向他人犯法提供统计调查对象的贸易奥秘、幼我隐衷、幼我信息的;

(三)对表提供、泄露在统计调查中获得的可能鉴别或者揣度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的;

(四)违反国度有关划定,造成统计资料毁损、灭失的。

统计人员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依法赐与处罚。

第四十三条 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泄露国度奥秘、工作奥秘的,依法查究司法责任。

第四十四条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度机关、企业事业单元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当局统计机构责令更正,赐与忠告,能够予以传递;其负有责任的辅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公职人员的,由任免机关、单元或者监察机关依法赐与处罚:

(一)回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

(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齐全的统计资料的;

(三)回绝回答或者不如实回答统计查抄查问书的;

(四)回绝、故障统计调查、统计查抄的;

(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回绝提供原始纪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有关证明和资料的。

企业事业单元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能够并处十万元以下的?;情节严沉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

个别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当局统计机构责令更正,赐与忠告,能够并处一万元以下的?。

第四十五条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度机关、企业事业单元或者其他组织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依照国度有关划定设置原始纪录、统计台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当局统计机构责令更正,赐与忠告,能够予以传递;其负有责任的辅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公职人员的,由任免机关、单元或者监察机关依法赐与处罚。

企业事业单元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能够并处五万元以下的?。

个别工商户迟报统计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当局统计机构责令更正,赐与忠告,能够并处一千元以下的?。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当局统计机构查处统计违法行为时,以为对有关公职人员依法该当赐与处罚的,该当向该公职人员的任免机关、单元提出赐与处罚的建议,该公职人员的任免机关、单元该当依法实时作出决定,并将了局书面通知县级以上人民当局统计机构;向监察机关移送的,由监察机关依照有关划定办理。

第四十七条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幼我在沉大国情国力普查活动中回绝、故障统计调查,或者提供不真实或者不齐全的普查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当局统计机构责令更正,予以品评教育。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律例定,利用虚伪统计资料骗取荣誉称号、物质利益或者职务职级等提升的,除对其假造虚伪统计资料或者要求他人假造虚伪统计资料的行为依法查究司法责任表,由作出有关决定的单元或者其上级单元、监察机关取缔其荣誉称号,追缴获得的物质利益,撤销提升的职务职级等。

第四十九条 当事人对县级以上人民当局统计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能够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对国度统计局派出的调查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向国度统计局申请行政复议。

第五十条 违反本律例定,造成人身侵害、财富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组成犯罪的,依法查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法所称县级以上人民当局统计机构,是指国度统计局及其派出的调查机构、县级以上处所人民当局统计机构。

第五十二条 民间统计调查活动的治理法子,由国务院造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表的组织、幼我必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统计调查活动的,该当依照国务院的划定报请审批。

利用统计调查风险国度安全、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进行诓骗活动的,依法查究司法责任。

第五十三条 本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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