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24年7月1日起执行)
(1985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凭据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批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管帐法〉的决定》第一次建改,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订正,凭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批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管帐法〉等十一部司法的决定》第二次建改,凭据2024年6月2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批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管帐法〉的决定》第三次建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管帐行为,保障管帐资料真实、齐全,加强经济治理和财政治理,提高经济效益,守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造订本法。
第二条管帐工作该当贯彻落实党和国度路线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守护社会公共利益,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国度机关、社会集体、公司、企业、事业单元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元)必须遵循本法办理睬计事务。
第三条各单元必须依法设置管帐账簿,并保障其真实、齐全。
第四条单元掌管人对本单元的管帐工作和管帐资料的真实性、齐全性掌管。
第五条管帐机构、管帐人员遵循本律例定进行管帐核算,尝试管帐监督。任何单元或者幼我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支使、强令管帐机构、管帐人员伪造、变造管帐凭证、管帐账簿和其他管帐资料,提供虚伪财政管帐汇报。任何单元或者幼我不得对依法推广职责、抵造违反本律例定行为的管帐人员实前进攻报仇。
第六条对当真执行本法,忠于职守,对峙准则,做出显著成就的管帐人员,赐与心灵的或者物质的嘉奖。
第七条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管帐工作。
县级以上处所各级人民当局财政部门治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管帐工作。
第八条国度尝试统一的管帐造度。国度统一的管帐造杜咨国务院财政部门凭据本法造订并颁布。
国务院有关部门能够遵循本法和国度统一的管帐造度造订对管帐核算和管帐监督有特殊要求的行业执行国度统一的管帐造度的具体法子或者补充划定,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审核核准。
国度加强管帐信息化建设,激励依法选取现代信息技术发展管帐工作,具体法子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造订。
第二章管帐核算
第九条各单元必须凭据现实产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管帐核算,填造管帐凭证,登记管帐账簿,假造财政管帐汇报。任何单元不得以虚伪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管帐核算。
第十条 各单元该当对下列经济业务事项办理睬计手续,进行管帐核算:
(一)资产的增减和使用;
(二)负债的增减;
(三)净资产(所有者权利)的增减;
(四)收入、支出、用度、成本的增减;
(五)财政成就的推算和处置;
(六)必要办理睬计手续、进行管帐核算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管帐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十二条管帐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业务出入以人民币以表的钱币为主的单元,能够选定其中一种钱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是编报的财政管帐汇报应倒刿算为人民币。
第十三条管帐凭证、管帐账簿、财政管帐汇报和其他管帐资料,必须切合国度统一的管帐造度的划定。
使用电子推算机进行管帐核算的,其软件及其天生的管帐凭证、管帐账簿、财政管帐汇报和其他管帐资料,也必须切合国度统一的管帐造度的划定。任何单元和幼我不得伪造、变造管帐凭证、管帐账簿及其他管帐资料,不得提供虚伪的财政管帐汇报。
第十四条 管帐凭证蕴含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
办理本法第十条所列的经济业务事项,必须填造或者获得原始凭证并实时送交管帐机构9苷驶埂⒐苷嗜嗽北匦胍勒展韧骋坏墓苷试於鹊幕ǘ栽计局そ猩蠛,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元掌管人汇报;对纪录不正确、不齐全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依照国度统一的管帐造度的划定更正、补充。原始凭证纪录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原始凭证有谬误的,该当由出具单元沉开或者更正,更正处该当加盖出具单元印章。原始凭证金额有谬误的,该当由出具单元沉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记账凭证该当凭据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假造。
第十五条 管帐账簿登记,必须以经过审核的管帐凭证为凭据,并切合有关司法、行政律例和国度统一的管帐造度的划定9苷收瞬驹毯苷恕⒚飨刚恕⑷罩菊撕推渌ㄖ哉瞬。
管帐账簿该当依照陆续编号的页码挨次登记9苷收瞬炯吐疾蠡蛘吒粢场⑷焙拧⑻械,该当依照国度统一的管帐造度划定的步骤更正,并由管帐人员和管帐机构掌管人(管帐主管人员)在更正处盖章。
使用电子推算机进行管帐核算的,其管帐账簿的登记、更正,该当切合国度统一的管帐造度的划定。
第十六条各单元产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事项该当在依法设置的管帐账簿上统一登记、核算,不得违反本法和国度统一的管帐造度的划定私设管帐账簿登记、核算。
第十七条各单元该当定期将管帐账簿纪录与实物、款子及有关资料相互查对,保障管帐账簿纪录与实物及款子的实罕见额相符、管帐账簿纪录与管帐凭证的有关内容相符、管帐账簿之间相对应的纪录相符、管帐账簿纪录与管帐报表的有关内容相符。
第十八条 各单元选取的管帐处置步骤,前后各期该当一致,不得轻易调换;确有必要调换的,该当依照国度统一的管帐造度的划定调换,并将调换的原因、情况及影响在财政管帐汇报中注明。
第十九条 单元提供的担保、未决诉讼等或有事项,该当依照国度统一的管帐造度的划定,在财政管帐汇报中予以注明。
第二十条财政管帐汇报该当凭据经过审核的管帐账簿纪录和有关资料假造,并切合本法和国度统一的管帐造度关于财政管帐汇报的假造要求、提供对象和提供期限的划定;其他司法、行政律例还有划定的,从其划定。
向分歧的管帐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政管帐汇报,其假造凭据该当一致。有关司法、行政律例划定财政管帐汇报须经注册管帐师审计的,注册管帐师及其地点的管帐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汇报该当伴同财政管帐汇报一并提供。
第二十一条 财政管帐汇报该当由单元掌管人和主管管帐工作的掌管人、管帐机构掌管人(管帐主管人员)署名并盖章;设置总管帐师的单元,还须由总管帐师署名并盖章。单元掌管人该当保障财政管帐汇报真实、齐全。
第二十二条管帐纪录的文字该当使用中文。在民族自治处所,管帐纪录能够同时使用本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表商投资企业、表国企业和其他表国组织的管帐纪录能够同时使用一种表国文字。
第二十三条各单元对管帐凭证、管帐账簿、财政管帐汇报和其他管帐资料该当成立档案,妥善生活。加强管帐信息安全治理9苷实蛋傅木咛逯卫矸ㄗ,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造订。
第二十四条 各单元进行管帐核算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轻易扭转资产、负债、净资产(所有者权利)简直认尺度或者计量步骤,虚劣注多劣注不列或者少列资产、负债、净资产(所有者权利)
(二)虚列或者隐瞒收入,推迟或者提前确认收入;
(三)轻易扭转用度、成本简直认尺度或者计量步骤,虚劣注多劣注不列或者少列用度、成本;
(四)轻易调整利润的推算、分配步骤,假造虚伪利润或者隐瞒利润;
(五)违反国度统一的管帐造度划定的其他行为。
第三章管帐监督
第二十五条各单元该当成立、健全本单元内部管帐监督造度,并纳入本单元内部节造治理造度。单元内部管帐监督造杜爪当切合下列要求:
(一)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管帐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生活人员的职责权限该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造约;
(二)沉大对表投资、资产措置、资金调度和其他沉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的相互监督、相互造约法式该当明确;
(三)财富查究的领域、期限和组织法式该当明确;
(四)对管帐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法子和法式该当明确。
(五)国务院财政部门划定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六条单元掌管人该当保障管帐机构、管帐人员依法推广职责,不得授意、支使、强令管帐机构、管帐人员违法办理睬计事项。
管帐机构、管帐人员对违反本法和国度统一的管帐造度划定的管帐事项,有权回绝办理或者依照权柄予以纠正。
第二十七条 管帐机构、管帐人员发现管帐账簿纪录与实物、款子及有关资料不相符的,依照国度统一的管帐造度的划定有权自行处置的,该当实时处置;无权处置的,该当立即向单元掌管人汇报,要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置。
第二十八条任何单元和幼我对违反本法和国度统一的管帐造度划定的行为,有权检举。收到检举的部门有权处置的,该当依法依照职责分工实时处置;无权处置的,该当实时移送有权处置的部门处置。收到检举的部门、掌管处置的部门该当为检举人保密,不得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资料转给被检举单元和被检举人幼我。
第二十九条有关司法、行政律例划定,须经注册管帐师进行审计的单元,该当向受委托的管帐师事务所如实提供管帐凭证、管帐账簿、财政管帐汇报和其他管帐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任何单元或者幼我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或者示意注册管帐师及其地点的管帐师事务所出具不实或者不当的审计汇报。
财政部门有权对管帐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汇报的法式和内容进行监督。
第三十条财政部门对各单元的下列情况执行监督:
(一)是否依法设置管帐账簿;
(二)管帐凭证、管帐账簿、财政管帐汇报和其他管帐资料是否真实、齐全;
(三)管帐核算是否切合本法和国度统一的管帐造度的划定;
(四)从事管帐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专业能力、遵守职业路德。
第三十一条 在对本法第三十条第(二)项所列事项执行监督时,能够采取下列措施:
(一)发现沉大违法嫌疑时,国务院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能够查问被监督单元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元在金融机构与被监督事项有关的资金情况,有关单元和金融机构该当赐与支持;有证据证明被监督单元涉嫌转移或者隐匿涉案财富的,经国务院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能够申请人民法院予以冻结或者查封;有证据证明涉嫌违法人员、涉嫌违法单元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存在表逃嫌疑的,国务院财政部门能够决定禁绝其出境,并通知移民治理机构执行;
(二)发现沉特大违法嫌疑时,经国务院财政部门重要掌管人核准,国务院财政部门还能够查问与被监督单元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幼我在金融机构与被监督事项有关的资金情况。
第三十二条财政、审计、税务、金融治理等部门该当遵循有关司法、行政律例划定的职责,对有关单元的管帐资料执行监督查抄。前款所列监督查抄部门对有关单元的管帐资料依法执行监督查抄后,该当出具查抄结论。有关监督查抄部门已经作出的查抄结论可能满足其他监督查抄部门推广本部门职责必要的,其他监督查抄部门该当加以利用,预防沉复查账。财政部门该当推动成立部门间管帐数据共享机造。
第三十三条 依法对有关单元的管帐资料执行监督查抄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在监督查抄中知悉的国度奥秘、工作奥秘、贸易奥秘、幼我隐衷、幼我信息负有保密使命。
第三十四条各单元必须遵循有关司法、行政律例的划定,接受有关监督查抄部门依法执行的监督查抄,如实提供管帐凭证、管帐账簿、财政管帐汇报和其他管帐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不得回绝、隐匿、谎报。
第四章管帐机构和管帐人员
第三十五条各单元该当凭据管帐业务的必要,依法采取下列一种方式组织本单元的管帐工作:
(一)设置管帐机构;
(二)在有关机构中设置管帐岗位并指定管帐主管人员;
(三)委托经核准设立从事管帐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四)国务院财政部门划定的其他方式。
国有的和国有本钱占控股职位或者主导职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管帐师。总管帐师的任职资格、任免法式、职责权限由国务院划定。
第三十六条管帐机构内部该当成立稽核造度。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管帐档案生活和收入、支出、用度、债权债务账主张登记工作。
第三十七条管帐人员该当具备从事管帐工作所必要的专业能力。担任单元管帐机构掌管人(管帐主管人员)的,该当具备管帐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管帐工作三年以上经历。本法所称管帐人员的领域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划定。
第三十八条管帐人员该当遵守职业路德,提高业务素质,严格遵守国度有关保密划定。对管帐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工作该当加强。
第三十九条 因有提供虚伪财政管帐汇报,做假账,隐匿或者有意销毁管帐凭证、管帐账簿、财政管帐汇报,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蹬纂管帐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查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再从事管帐工作。
第四十条管帐人员调动工作或者去职,必须与收受人员办清交代手续。通常管帐人员办理交代手续,由管帐机构掌管人(管帐主管人员)监交;管帐机构掌管人(管帐主管人员)办理交代手续,由单元掌管人监交,必要时主管单元能够派人会同监交。
第五章司法责任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律例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当局财政部门责令期限更正,赐与忠告、传递品评,对单元能够并处五十万元以下的?,对其直接掌管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能够处五万元以下的?;情节严沉的,对单元能够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对其直接掌管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能够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属于公职人员的,还该当依法赐与处罚:
(一)不依法设置管帐账簿的;
(二)私设管帐账簿的;
(三)未依照划定填造、获得原始凭证或者填造、获得的原始凭证不切合划定的;
(四)以未经审核的管帐凭证为凭据登记管帐账簿或者登记管帐账簿不切合划定的;
(五)轻易调换管帐处置步骤的;
(六)向分歧的管帐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政管帐汇报假造凭据不一致的;
(七)未依照划定使用管帐纪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
(八)未依照划定生活管帐资料,以至管帐资料毁损、灭失的;
(九)未依照划定成立并执行单元内部管帐监督造度或者回绝依法执行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管帐资料及有关情况的;
(十)任命管帐人员不切合本律例定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组成犯罪的,依法查究刑事责任9苷嗜嗽庇械谝豢钏行形,情节严沉的,五年内不得从事管帐工作。有关司法对第一款所列行为的处罚还有划定的,遵循有关司法的划定办理。
第四十二条伪造、变造管帐凭证、管帐账簿,假造虚伪财政管帐汇报,隐匿或者有意销毁依法该当保留的管帐凭证、管帐账簿、财政管帐汇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当局财政部门责令期限更正,赐与忠告、传递品评,充公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二十万元以上的,对单元能够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及二十万元的,能够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对其直接掌管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能够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情节严沉的,能够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属于公职人员的,还该当依法赐与处罚;其中的管帐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管帐工作;组成犯罪的,依法查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授意、支使、强令管帐机构、管帐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管帐凭证、管帐账簿,假造虚伪财政管帐汇报或者隐匿、有意销毁依法该当保留的管帐凭证、管帐账簿、财政管帐汇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当局财政部门赐与忠告、传递品评,能够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情节严沉的,能够并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属于公职人员的,还该当依法赐与处罚;组成犯罪的,依法查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单元掌管人对依法推广职责、抵造违反本律例定行为的管帐人员以降级、罢免、调离工作岗位、解聘或者开除等方式实前进攻报仇,依法赐与处罚;组成犯罪的,依法查究刑事责任。对受进攻报仇的管帐人员,该当复原其名望和原有职务、级别。
第四十五条从事管帐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本法第四十一条至第四十四条所列行为的,遵循本律例定查究司法责任。
第四十六条 财政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执行监督治理中滥用权柄、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违反划定查问资金或者冻结、查封资产,或者泄露国度奥秘、工作奥秘、贸易奥秘、幼我隐衷、幼我信息的,依法赐与处罚;组成犯罪的,依法查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律例定,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资料转给被检举单元和被检举人幼我的,依法赐与处罚。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律例定,有自动解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风险后果,违法行为轻微并实时更正且没有造成风险后果,或者初次违法且风险后果轻微并实时更正等法定情景的,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划定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
第四十九条因违反本律例定受四处罚的,依照国度有关划定记入信誉纪录,并向社会公示。违反本律例定,同时违反其他司律例定的,由有关部门在各自权柄领域内依法进行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寓意:单元掌管人,是指单元法定代表人或者司法、行政律例划定代表单元行使权柄的重要掌管人。国度统一的管帐造度,是指国务院财政部门凭据本法造订的关于管帐核算、管帐监督、管帐机构和管帐人员以及管帐工作治理的造度。
第五十一条 中央军事委员会有关部门能够遵循本法和国度统一的管帐造度造订军队执行国度统一的管帐造度的具体法子,抄送国务院财政部门。
第五十二条个别工商户管帐治理的具体法子,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凭据本法的准则另行划定。
第五十三条本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执行。